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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利时到欧盟:比利时电子烟新规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作者:

立讯检测集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28


 

背景

 

4月24日,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供应链安全和环境公共服务部下辖消费品检验局(Federale Overheidsdienst Volksgezondheid, Veiligheid van de Voedselketen en Leefmilieu, Dienst Inspectie Consumptiegoederen)根据比利时2016年10月28日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of October 28, 2016)——该法令主要转化(largely transpose)自欧盟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Product Directive, TPD),即Directive 2014/40/EU第20条(Article 20)——通过邮件方式发出了电子烟指引性(informative)新规。

 

 

新规核心内容

 

明确了电子烟的储液容器/烟弹(cartridges)和补充容器(refill bottle/refill container)的界限,并禁止具有吸引性特征(attractive feature)的多烟弹设计。

 

新规经与欧盟委员会沟通确认,具备欧盟层面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可能影响整个欧盟的监管政策。

 

新规涉及点具体如下:

 

一、电子烟的储液容器/烟弹和补充容器的定义细化

 

Liquid reservoirs that remain attached, or that can remain attached to an electronic cigarette during its use by the consumer are to be considered as cartridges whose volume cannot exceed 2 ml. In other words, no system can allow the refill bottle to remain attached to the electronic cigarette during its consumption by the consumer.

参考译文:

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连接或可以保持连接在电子烟上的烟液容器应被视作烟弹,其容量不得超过2毫升。换句话说,任何系统都不能允许补充容器在消费者使用电子烟时保持连接状态。

说明:

这一补充说明基于电子烟的定义(定义中规定:烟弹——无论是否可以注油——可以是电子烟的组件,但油瓶不是)。换句话说,与电子烟能联合使用的(包括从设计意图上)储液容器都应满足2mL的限制;补充容器是独立于电子烟定义的另外产品,仅用于补充,不可作为电子烟组成部分,且补充后应该断开——设计上与电子烟在使用时保持连接或者可以保持连接都会使产品的身份从“独立的”补充容器变成电子烟的储液容器,从而引发合规问题。

二、禁止吸引性特征

 

The services of the FPS Public Health also specify that electronic cigarettes with multiple 2 ml tanks, or that can be loaded by several cartridges or allow the storage of multiple cartridges, are now considered to be electronic cigarettes with an attractive feature. This is prohibited based on Article 4 § 2 of the aforementioned Royal Decree of October 28, 2016, which states that “it is prohibited to market electronic cigarettes with attractive features not useful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device”.

参考译文:

FPS公共卫生部的服务部门还明确指出,具有多个 2 毫升烟油仓,或者可以上载多个烟弹(编者按:设备可集成多个烟弹,且可以超过一个被同时使用),或者允许携带多个烟弹的电子烟(编者按:设备可集成多个烟弹,但一次仅可以使用其中一个),现在被认为是具有吸引性特征的电子烟。根据上述2016 年 10 月 28 日皇家法令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这是被禁止的,该条款规定“禁止销售具有对其设备操作无用的吸引性特征的电子烟”。

说明:

比利时对多烟弹的国家层面解释虽然以“吸引性特征”为出发点,但与西班牙直接从定义出发解释,与捷克、马耳他认为这种设计存在意外摄入高剂量尼古丁(accidental consumption of a high dose of nicotine)的风险殊途同归,都否定了多烟弹的设计(参考推文:欧盟安全门中电子烟相关内容盘点)。

 

 

与欧盟委员会沟通的背景与意义

 

比利时FPS对产品定义进一步解释的决定(decision)是建立在与欧盟委员会服务部门(the service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沟通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这些决定的出台是经过欧盟委员会首肯的,所以也体现了委员会立场。这不仅为比利时新规提供了合法性和权威性,也为欧盟委员会确保烟草产品指令在成员国间的执行一致性(包括此次与比利时的沟通结果),避免后续监管漏洞或市场扭曲提供了工作方向。

基于欧盟政治体制框架和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的内在要求,可以推断:此新规不仅影响比利时本地市场,还可能对欧盟立法及其他成员国政策的统一产生深远影响。

 

对欧盟立法的影响

 

虽然欧盟成员国自己负责在本国执行欧盟法律,但是欧盟委员会通过其监督和执法权力,在确保这些法律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得到统一和正确的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次比利时的新规可能会促使欧盟层面重新审视电子烟监管框架,甚至可能推动欧盟层面进一步细化电子烟相关立法。当前,TPD会被认为在新型产品(如附着式补充容器)上的适用性存在模糊地带。比利时的案例也凸显了技术创新对现有法规的挑战,这将促使DG SANTE或其他部门启动技术评估,探讨是否需要更新指令或发布技术标准。例如,明确“电子烟的储液容器/烟弹”与“补充容器”的区分标准,以及对多烟弹设计设定更具体的禁令。这将有助于统一市场规则——尽管可能引发行业阻力,尤其是来自希望保留设计灵活性的制造商。

 

 

其他成员国的政策预测

 

总体而言,确实客观存在不同成员国市场成熟度、消费者习惯及行业压力不同,以及各国对烟草/烟油替代补偿税收依赖性和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减害的替代品的理解的不同,监管执行力度和速度也会不同。但是,完善单一市场规则,减少跨境贸易中的合规成本是欧盟委员会,特别是内部市场、工业、创业和中小企业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的工作核心。在欧盟法律的约束力和委员会的协调作用下,特别是如果欧盟发布补充指南后,预计大多数成员国大概率会在未来1-2年内逐步采纳类似解读。

 

 

对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电子烟制造地,比利时新规及潜在的欧盟政策变化同时带来挑战与机遇。建议各利益相关方:

 

1)调整产品设计:适时启动研发,设计符合2mL限制的电子烟储液容器/烟弹,以及符合要求的可分离的10mL补充容器。确保产品在填充后需脱离电子烟,避免被归类为电子烟储液容器/烟弹。特别是可尝试开发模块化设计,适应不同成员国的监管要求。

2)重视合规价值:密切关注欧盟共同通知门户(EU Common Entry Gate, EU-CEG)的更新,确保产品通知文件准确反映新规要求。

3)加强库存管理:与欧盟供应链中各成员合作,在比利时许可的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比利时为不符合新规的产品提供了过渡期,过渡期后比利时消费品检验局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下架“违规”产品),加速清空现有10mL连接式补充容器的库存。同时,避免大规模生产不符合新规的产品。

4)参与到政策游说和调整市场策略:通过行业协会或欧盟代理商,参与与欧盟及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对话,争取更灵活的过渡安排。在监管相对宽松的成员国(如东欧)加大市场投入,作为短期缓冲。

5)长期规划:投资研发低尼古丁或无尼古丁产品,迎合欧盟公共健康趋势。探索与欧盟本地企业的合作,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品牌信任度。

 

总结

 

比利时电子烟新规通过与欧盟委员会的沟通,强化了TPD的严格执行,可能推动欧盟层面立法细化,并促使其他成员国采纳类似解读。但考虑到成员国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成员国的跟进速度可能因市场因素出现差异。中国电子烟制造商应迅速调整产品设计、优化库存管理,并通过合规与游说并举,应对欧盟市场的监管收紧。密切关注欧盟委员会的后续动作,将是把握市场先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