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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电子烟合规指引-37/2017 Coll

作者:

立讯检测集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9-18

本文截取欧盟成员国捷克电子烟本国法规—37/2017 Coll。

 

最新动态:捷克电子烟的口味禁令和成分禁令拟在2025年9月通过,目前是在草案阶段。

 

一、产品规格限制

1、电子烟液的制造只能使用高纯度的成分。只有在烟液的制造过程中,这种微量在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才可以在烟弹中含有微量。

 

2、电子烟液只能含有加热或未加热形式的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的物质和尼古丁。

 

3、电子烟液不得含有

a)给人一种烟液有益健康或降低健康风险的印象的维生素或其他添加剂;

b)咖啡因、牛磺酸或其他与能量和活力相关的添加剂和兴奋剂;

c)其特性导致排放物变色的添加剂;

d)未燃烧形式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毒性以供繁殖的添加剂;

e)大麻二酚 。

 

4、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烟液尼古丁最多可含有20 mg/mL。

 

5、电子烟补充容器的体积不得超过10mL。

 

6、一次性电子烟或一次性烟弹的容积不得超过2mL。

 

7、用于补充含尼古丁补充装的可再填充烟弹的容积不得超过2mL。

 

尼古丁盐:如果最终产品中存在尼古丁盐,则其转化为尼古丁的量必须符合前述规定。尼古丁盐不仅必须列在产品包装上的组合物中,而且还必须列在EU-CEG中。

 

  •  常见问题:  

不允许容积公差:例如,补充容器体积为15mL,烟液体积为10mL—不可投放市场。

 

 

二、产品硬件要求

1、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必须在任何条件下均匀释放尼古丁。

 

2、电子烟及其补充容器必须防止破损和液体泄漏;可重复填充电子烟确保重复填充而不泄漏液体的机制。

 

3、用于使用含尼古丁的可再填充电子烟的补充容器,必须包含重复填充程序的说明图纸。

 

 

三、包装限制

1、电子烟和补充容器的标签

a)印刷必须清晰可见,并在投放市场时不得被覆盖或中断;

b)烟液中所含的成分必须按权重降序列出。

 

含量低于0.1%的成分,如果是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则不必在产品包装上列出,除非它们是过敏原或致敏物质。

 

c)每个单位包装以及任何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和含尼古丁补充容器上的健康警告如下:“本产品含有尼古丁,这是一种高度成瘾的物质。不建议非吸烟者使用它。”

 

2、电子烟和补充容器的健康警告

a)与正文平行,以白色背景黑色Helvetica粗体印刷;放置在中心;

b)平行于长方体单元包装和任何外包装上的单元包装或外包装的侧边;

c)覆盖单位包装和任何印有健康警告的外包装表面积的30%;

d)显示在包裹外包装的两个最大的区域,保持不被覆盖。

 

  • 当一口含有一定量的尼古丁时,一口就被认为是“尼古丁剂量”。吸一口获得的尼古丁含量应在包装上注明。

 

 

 

四、通告义务

1、通告应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电子烟或补充容器的标签和类型。通告包含:

a)烟液中所含的所有成分以及排放物的清单,按品牌和类型及其数量;

b)成分和排放的毒理学数据,以及它们的任何成瘾效应;

c)电子烟及烟液的尼古丁含量在未使用或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的信息;

d)电子烟和烟液的成分的描述,包括产品的开启和填充机制;

e)制造过程的描述,包括制造过程是否涉及批量生产的信息;

f)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声明,及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声明。

 

2、通告应在拟投放市场的产品之前不迟于6个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