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SRRC认证对处于无线电子行业的你来说一定不陌生,毕竟这个是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   现在,立讯检测就为大家解读“工信部关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的通知文件”   近日,工信部就加强和规范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让大家对《通知》有更深的了解,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相比于以往的文件,此次通知做出了以下八点变化:   # 01   在以往文件要求中,2400MHz在中国内地只用于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等无线电业务;5100MHz在中国内地只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卫星固定(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地球探测(有源)、无线电定位、空间研究等无线电业务;5800MHz在中国内地只用于无线电定位,固定,移动等无线电业务;   而此次《通知》重新阐述了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划分业务,其中2400MHz和5800MHz频段现在也可用于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无线电业务,而且强调了任何无线电台和设备不得占用或排他性使用这三段频段。   # 02   对5800MHz频段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描述中,删减了蓝牙技术设备的使用,依目前文件来说,5800MHz频段将无法作为蓝牙技术设备的使用频段。   # 03   新增IPv6协议有关要求。要求“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   # 04   对5100MHz频段电台(站)的使用设立了新规定。规定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无线电台(站)。   # 05   在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收到干扰时,处理方式修改得更加严谨规范,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 06   新增了各个频段的合成天线增益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等的计算方式。   # 07   完善无用信号发射限值。为实现与相邻频段的5G、北斗、车联网等无线电系统频率兼容共存,充分考虑产业实现能力和无线电干扰保护。   # 08   新增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前搜寻”“监测与避让”“等效占用率”等多种干扰规避技术要求,提升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抗干扰能力。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23年10月15日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式认证申请必须按照该公告中所列出的技术要求执行。

标签

读懂,无线电,频段,5800mhz,业务,设备,5100mhz,卫星,通知,2400mhz

2021年8月10日,新西兰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1/204《2021年无烟环境及受管制产品法规》,取代《2017年无烟环境法规》并于发布次日生效,新西兰卫生部负责该法规的监管和实施。该法规中新增的第5、6部分及附表5中规定了电子烟产品包装、禁止特征、信息展示、通告及产品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上期已介绍电子烟通告的要求,而产品通过通告的前提是其必须符合法规中相关安全性要求,因此本期为大家着重介绍法规中电子烟安全性要求的主要内容。   电子烟液   a. 电子烟液成分中物质种类及含量须与通报的内容一致;   b. 电子烟液按预期使用时不得含有加热或未加热状态下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风险的成分,如CMR及STOT物质。通告人须自行评估其产品中每种成分的安全性及控制措施;   c. 电子烟液中如使用除调味剂以外的添加剂,须对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毒理学风险评估,如被要求,通知人还须提供在电子烟液中使用该添加剂的理由;   d. 电子烟液中的尼古丁若以游离碱形式存在则不得超过20mg/mL,若以尼古丁盐形式存在则不得超过50mg/mL;   e. 零售的电子烟液容器中的总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1800mg,无论是游离碱尼古丁还是尼古丁盐;   f. 电子烟液中可以痕量杂质存在的物质/元素及相应限量值见下表:     物质 限量值 (mg/L) 元素 限量值 (mg/L) 2,3-丁二酮 22 铝 12 2,3-戊二酮 22 锑 4 甲醛 22 砷 0.4 丙烯醛 22 镉 0.6 乙醛 200 铬 0.6 乙二醇 1000 铁 12 二乙二醇 1000 铅 1 4种烟草特有亚硝胺(NNN,NNK,NAB,NAT)总量 0.05 汞 0.2 镍 1 锡 12     烟液容器   a. 电子烟液的容器必须防破损、泄漏及溢出或有限流装置;   b. 除非容器密封且设计为仅在抽气装置内部开启,否则电子烟液容器须有防儿童的封闭装置和防篡改功能;   c. 除非乘装不含尼古丁的液体,否则零售的电子烟液容器体积不得超过120mL。   抽吸设备     a. 抽吸装置须能够以一致的水平输送一定剂量的尼古丁;   b. 抽气装置必须具有确保用户安全及加热元件短路时的蓄电池安全;   c. 可充电抽气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电池损坏的机制,使用过程中低于安全电压放电或放电速度快于电池能够安全维持的速度。     补充说明   a. 本文中提及的“抽吸设备”也指“电子烟设备”,与欧盟TPD中 “e-cigarette” 的英文表述方式不同,新西兰法规中使用英文“Vaping Product”-“抽吸产品”指代“电子烟产品”。   b. HARP: Health Advisory and Regulatory Platform 健康咨询和监管平台。     随着新西兰电子烟管控法规条款的逐步实施,有意新西兰市场的电子烟制造商应切实履行电子烟产品通告义务,及早了解该国管控要求并及时准备通告需要的文件材料供供应链中相关方使用。   立讯检测拥有专业电子烟合规服务及产品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通告一站式服务。     立讯服务   电子烟具成品及配件CB测试服务: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电子烟具/烟液/烟气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特定有害物质如:尼古丁、醇类、醛酮类、酰类、亚硝胺、痕量金属、VOC等; 特定法规要求如:TPD、SASO、ECAS、RoHS、REACH、FCM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测试要求。   电子烟出口通告及认证服务: 欧盟TPD通告、英国MHRA通告、新西兰HARP通告、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等。   电子烟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新西兰HARP、美国PMTA、阿联酋ECAS、沙特SASO等电子烟法规及管控要求解读。

标签

通告,电子,法规,尼古丁,产品,新西兰,服务,要求,装置

最近LCS接到有客户对欧洲加湿器新标结构变化整改犯难的反馈,详细我们一起来看看:   先回顾下: 新标什么时候强制执行?   欧洲加湿器的新标A11:2019已发布2年多,根据DOW指导日期,新标最迟将于2022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另最新OJ公报已要求加湿器旧标将在2022年2月3日过期,届时新标A11:2019立刻强制执行。所以对于今年过完年明年要出口的厂家就要注意,留给产品升级结构的时间不多了。   LCS建议生产商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尽早要考虑本次标准更新的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应对市场要求。   新标的影响和特殊要求?   新标准主要考虑潮湿或水环境中,微生物滋长会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因此从产品标识、说明书及结构上做了上述新要求,特别对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结构上的新增要求将影响产品设计及生产。   主要有5点:   1. 欧洲标准需要考虑器具可能遇到的合理可预见性的危险,但不包括儿童玩耍器具; 0-3岁婴幼儿使用; 3-8儿童在没有看护下的使用以及很弱势群体(身体能力有严重缺陷)的使用。   2. 增加四个名称的定义:超声波加湿器、离心式加湿器、蒸发式加湿器、蒸汽式加湿器。   3.对超声波或离心式加湿器,增加标志“图一”(标识的最小高度要求为12mm) 或 类似文字"Clean the water tank every three days" (文字的最小高度要求8mm)。   图一:   4. 说明书增加如下内容: · 如果器具使用了标志“图二”和“图三”,说明书中需要解释他们的意思。   图二: 图三:   · 增加高湿会促进生物体生长的警告。 · 增加了不允许加湿器周围区域变潮湿的警告,以及如果变潮湿该如何采取行动。 · 增加了器具不使用时不能留水在水箱中。 · 对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增加了当水不更新和水箱每3天不进行合适的清洁,微生物滋长并被吹到空气中会引起严重的健康风险的警告。 · 对未提供抗菌功能的超声波加湿器和离心式加湿器,增加了水箱清洁要求相关的内容。 · 对蒸汽式加湿器, 增加了要求产品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蒸汽和沸水可能引起灼伤的警告。   5. 结构上增加了如下要求及相应的章节: · 22.Z101没有配置特定抗菌功能的超声波或离心式加湿器的水箱,与水接触的每个内表面都应易于触及以便于清洁。 · 22.Z102 没有配置特定抗菌功能的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 自上次加注后最大间隔3天后,每次通电,器具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指示。指示应一直保留到用户采取措施(例如,用新鲜水清洁并注满容器或重置警报器)为止。 · 22.Z103 对于具有特定抗菌功能(例如,通过构造,化学添加剂等)的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制造商应提供声明以及支持文件,以证明抗菌功能的有效性。 · 22.Z104 器具的结构应防止润滑油污染水箱中的水。   干货来了:   记得开头我们说过以上新标的结构要求难倒了很多厂商,我们汇总了如下问题及回复:   厂家:我家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没有配置特定抗菌功能,根据新标是不是要在产品上加蜂鸣器和指示灯 ?标准好像要求蜂鸣器和指示灯一直警报,但是这个产品是在室内长时间使用,如果半夜蜂鸣器响会打扰人休息,这个怎么办?   LCS:1. 蜂鸣器和指示灯的添加,我们认为是可以满足标准“器具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指示”的要求。2. 标准要求每次用户通电,器具就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指示且指示应一直保留到用户采取措施。所以蜂鸣器和指示灯不会半夜突然响打扰用户休息而是在用户开机通电时就开始一直警报。     厂家:新标要求与水接触的每个内表面都应易于触及以便于清洁。这个怎么理解?   LCS:标准规定使用EN 61032的B型试验指进行检查,该手指应能接触到所有表面和距离任何角落3毫米以内。     厂家:新标要求自上次加注后最大间隔3天后,每次通电,器具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指示。这个3天是指加湿器上电使用时间最大3天还是加湿器在家放置最大3天(不管上电与否)这个怎么理解?   LCS:此处标准未详细说明,根据标准对不清洁水体滋生细菌的限定初衷,这里的3天指加湿器在家放置最大3天(不管上电与否)。     厂家:那问题就来了,加湿器一般断电后电子电路都停止工作,用户下次开机时加湿器它怎么知道它“度过了3天”时间而立即让蜂鸣器和指示灯发出警报?   LCS:是的,这大概是没有配置特定抗菌功能的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最难满足的结构点,不过我们注意到为了让加湿器它怎么知道它“度过了3天”,有些厂家已在产品电源板上装备了纽扣电池提供时钟电路记时方法来满足这点。     厂家:天啊,那我的产品将迎来大改,市面上大部分加湿器可能都满足不了。还有其他办法吗?   LCS:是的,如果您的超声波和离心式加湿器具有特定抗菌功能(例如,通过构造,化学添加剂等),且能提供声明以及支持文件,以证明抗菌功能的有效性,可以豁免上述条款22.Z101-102要求。

标签

如何,加湿器,要求,超声波,离心式,middot,器具,抗菌,功能,标准

  WiFi 6E 是继WiFi 6 后新推出的升级版本,在各国相继开放WiFi 6E频段的同时,欧盟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6E法规ETSI EN 303 687的制订和完善,从2019年到2021年,经历了十多次修订的法规草案逐渐趋于稳定,并于2021年10月1日推出了V0.0.14 Draft版本,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新标准一起了解下 Wi-Fi 6E吧!   解读新标准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下“什么是WiFi 6E”? Wi-Fi 6E为近年来Wi-Fi变革比较大的技术,突破了传统2.4 GHz和5 GHz频段,将Wi-Fi推到了6 GHz的领域。   WiFi协议的发展历程       1997年 WiFi 1 IEEE802.11(2.4G)   1999年 WiFi 2 IEEE802.11 b(2.4G) 最高11Mbps IEEE802.11 a(5G) 最高54Mbps 2003年 WiFi 3 IEEE802.11 g(2.4G) 最高54Mbps 2009年 WiFi 4 IEEE802.11 n(2.4&5G) 最高600Mbps 2013年 WiFi 5 IEEE802.11 ac(5G) 最高6.93bps 2019年 WiFi 6 IEEE802.11 ax(5G) 最高9.6Gbps   直到近期推出的WiFi6E, Wi-Fi 6E 相对 Wi-Fi 6 在名称上多了一个“E”,这个“E”代表“Extended”,是”扩展、扩充”的意思,即 Wi-Fi 6E 是在 Wi-Fi 6 协议的基础上将其可用频谱扩展至更高的6GHz频段(5.925-7.125GHz),采用的还是 Wi-Fi 6 的底层协议和技术原理,并不是大版本的升级、变更。   以下为大家带来最新草稿版ETSI EN 303 687 V0.0.14 (Draft)的解读:     关于适用范围     ETSI EN 303 687 V0.0.14 (Draft) Scope: 本法规规定了包括无线电局域网(WAS/RLAN)设备在内的6 GHz无线接入系统的技术特性和测量方法,该无线电设备能够在表1中给出的全部或部分频段中运行。   解读: EN 303 687的适用范围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使用的频段,众所周知,Wi-Fi 6E一共有4个Band,分别是: v  Band 5:5925 ~ 6425 MHz v  Band 6:6425 ~ 6525 MHz v  Band 7:6525 ~ 6875 MHz v  Band 8:6875 ~ 7125 MHz   而EN 303 687仅适用Band 5,并且起始频率是从5945 MHz开始而不是5925 MHz,Band 6~8目前也还未开放。       关于设备类别     ETSI EN 303 687 V0.0.14 (Draft)定义了以下2种设备类别:   设备类别 子类别 适用条件 EIRP Limit PSD(EIRP) Limit LPI Low Power Indoor 室内低功率 LPI接入点(AP)或网桥类设备/LPI客户端(Client)类设备 仅限室内(包括装有金属涂层窗户的火车和飞机),禁止在室外适用(包括在公路车辆中使用) 23dBm 10dBm/MHz VLP Very Low Power 超低功率 有待进一步界定 室内和室外都可使用,但禁止在无人机上使用 14dBm 1dBm/MHz 注:LPI和VLP除了找Power和PSD的Limit上有区别外,在OOB和Blocking的Limit也有差异,在OOB方面,LVP比较严格,而在Blocking方面,LPI相对严格一些。     关于测试项目     ETSI EN 303 687 V0.0.14 (Draft)规定RLAN设备需要执行以下测试项目:   NO. 法规章节 测试项目 测试参考 U/C 备注 1 4.3.1 Nominal Centre frequency/Nominal channel bandwidth 5.4.2 U   2 4.3.2 RF output power 5.4.3 U   3 4.3.3 Power spectral density 5.4.4 U   4 4.3.4.1 Transmitter unwanted emissions in the out-of-band domain 5.4.5 U 893无该测试项,此为新增测试项 5 4.3.4.2 Transmitter unwanted emissions in the spurious domain 5.4.5 U TX低频Limit相较893V2.1.1版宽松了一些,与893V2.1.45版Limit一致 6 4.3.4.3 Transmitter unwanted emissions within the 6 GHz RLAN band 6 GHz RLAN 5.4.6 U Mask Limit相较893V2.1.1严格一些,与893V2.1.45版Limit一致 7 4.3.4.5 Receiver spurious emissions 5.4.7 U   8 4.3.6 Channel access mechanism 5.4.8 U 跟893 基本一致,但取消了COT和IDLE自我宣告的选项,而且干扰信号从OFDM和LTE改为了OFDM1和OFDM2,干扰强度算法也不一样等 9 4.3.7 Receiver Blocking 5.4.9 U   10 4.3.8 Receiver adjacent channel 5.4.10 U 893V2.1.1版无该测试项 11 4.3.9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design 5.4.11 U 对供电和天线做了限定,但不用测试,仅目视检查 12 4.3.10 Client to client operation 5.4.12 C 仅针对支持直接与客户端进行操作的客户端设备    

标签

red,wifi,wi-fi,6e,设备,band,mhz,limit,测试,ieee802.11

灯具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生活、学习、工作处处都需要,LED灯也是日常应用最广泛的一类灯具。现在人们对光的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在蓝光危害、眩光、频闪和显色性,上一期我们提到灯具频闪,这一期,我们聊聊灯具产品的显色性。   在LED灯泛滥的今天,显色指数已经注水越来越严重了。用户在购买灯的时候还需多多注意这方面。   问问大家,下面的食物摆在你面前,你会选择哪边的呢?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左边的看起来明显更有食欲,实际上都是同一盘菜,那么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呢?   其实这就是灯光显色指数的差别了,光线照射下菜品颜色的还原度,也就是以颜色逼真的程度,叫做显色指数(CRI)。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将太阳光的显色指数定为100,并规定了15个测试颜色,用R1-R15分别表示这15个颜色的显示指数。当把一个光源与规定的参考光源进行比较时,指数值为100是最好的。     R1:淡灰红色,R2:暗灰黄色,R3:饱和黄绿色,R4:中等黄绿色,R5:淡蓝绿色,R6:淡蓝色,R7:淡紫蓝色,R8:淡红紫色,R9:饱和红色,R10:饱和黄色;R11:饱和绿色,R12:饱和蓝色,R13:白种人肤色,R14:树叶绿,R15:黄种人肤色   其中R9是显色指数对红色的显示能力,购买LED光源灯具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R9的数值。   R9为何这么重要?   A: R9越高,对水果/鲜花/肉类照射出来的效果就越逼真,对人体肤色红润度的还原度就越好。所以在演播厅、摄影棚、医院等需要真实还原肤色血色的场所对R9的要求绝不能低。至于博物馆/美术馆这种对各种颜色真实还原度更高的地方就是R1~R15都需要高标准了。   R9低了有何影响?   A: 人眼中有红色、绿色和蓝色三种视锥细胞,如果灯光中缺少了红光,在人眼中呈现的颜色色域会减小。R9数值是负数不仅造成照明场景呆板缺少温暖温馨气氛,还影响了光环境照明的质量。高显色性照明可以改善人们对空间的感知,而低显色性则会影响大脑和人眼区分物体和准确感知周围环境的能力。   除了Ra外, 还有两个数值值得关注:色彩饱和度Rg与色彩逼真度Rf。   北美照明学会(IES)在2015年5月批准了名为IES Method for Evaluating Light Source Color Rendition,编号为TM-30的标准。该标准提供了1种精准、稳健的计算方法用于表征光源显色性的逼真度Rf和饱和度Rg。      相对CRI(R1-R8)使用8个样本色来表征显色性,TM-30(R1-R99)使用99个样本色来表征显色性。IES认为Rf可以提供更具统计代表性和可靠性的数据,在颜色再现上会更加准确。   色彩真实度Rf:Rf数值越接近100,色彩越接近于自然光下的色彩;   色彩饱和度Rg:Rg数值越大,光源下的物体颜色越鲜艳,此数值通常在80-120之间。   TM-30 测试报告案例     以上关于显色指数及TM-30的Rf跟Rg值测试,欢迎来电来信咨询立讯检测。   更多详情,可联系LCS专员:     电话:400-116-2629 邮箱:webmaster@lcs-cert.com   网址:www.lcs-cert.com

标签

灯具,r9,颜色,rf,显色指数,数值,色彩,显色性,rg

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于12月17日前结束意见收集。   小伙伴们赶紧把《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起来,准备提提意见吧!   以下为原文引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1、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第二十六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七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第三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三十五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电子烟产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移出电子烟产品目录,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

标签

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企业,产品,烟草专卖,生产,主管部门,行政,应当,烟碱

国内现在渐入冬季,但南半球的澳洲即将步入夏季(12月到2月是最热的三个月)。对于很多出口澳洲雾扇的客户,我们实验室提醒如下禁令:   EESS 监管机构可能出于安全原因禁止销售或使用范围内的电气设备。   这些禁令适用于设备,无论其认证或注册状态如何。负责任的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和住户应注意发布的与安全问题相关的禁令。不遵守禁令可能会导致执法行动。发布的禁令将列在本网站上以供参考,但是,任何查询都应向发布禁令的监管机构提出。   雾扇 - 昆士兰   昆士兰电气安全办公室 (ESO) 已发布禁令,从 2020 年 6 月 9 日起禁止销售或使用咖啡馆、餐厅和家庭阳台上常用的“雾状”风扇。风扇底部装有水,然后将风扇抽起来并驱散,从而产生雾化效果。风扇有一根电线从风扇的支撑体连接到风扇电机,可以拧下它的三个引脚,可能会在 240VAC 下带电,如果触摸可能会引起电击。   2020 年 6 月 9 日星期二的宪报公告禁止根据《2002 年昆士兰电气安全法》销售雾扇。该风扇不符合 AS/NZS 3820(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中的安全标准),而宪报禁止任何人出售或使用:   ·风扇(雾扇)   o品牌名称:酷美集团有限公司   o型号:DB-26CF01;DB-26CF02;DB-26CF03;DB-26CF05;DB-26CF06;DB-26CF08;DB-18;DB-20;DB-26;DB-30;   和   · 任何类型的雾化风扇,其结构包括外部连接器,用于在风扇的不同部分之间互连电缆,当不借助工具断开连接时,人员会接触带电部件,因此存在触电风险。   宪报公告截图如下:     如果您有风扇或者雾化扇的澳洲准入,请立刻与我们实验室联系吧!   更多详情,可联系LCS专员:   电话:400-116-2629  &  +(86) 0755-8259 1330   邮箱:webmaster@lcs-cert.com    网址:www.lcs-cert.com  

标签

澳洲,风扇,禁令,禁止,发布,安全,销售,使用,雾化

< 1...181920...68 > 前往 頁
6 个

大型实验基地

150 个

专业实验室

30 万种

分析方法

8 万次

检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