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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加拿大颁布了抽气产品标签及包装法规SOR/2019-353,该法规定了抽气产品制造商必须展示抽气产品及其释放物的信息、使用这些产品及其释放物所产生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有关抽气产品及其包装及其信息的显示方式,还规定了制造商在抽气产品及其包装上显示某些非强制性表述方式等。   上期介绍了抽气产品尼古丁警告/声明及信息展示等要求,本期为您介绍烟液成分说明、贮液容器儿童防护及毒性信息显示等方面的要求。       烟液成分要求     a)每种烟液都需要一份成分清单,并且必须列出烟液中存在的每种成分的通用名称,不带缩写。清单必须以英文版的标题“成分:”(“Ingredients:”)和法文版的标题“成分:” (“Ingrédients:”)。   b)如果将任何成分或成分组合添加到烟液中只是为了产生特定的风味或风味组合,而不是在成分列表中以其共同名称表示,这些成分必须在列表的英文版本中注明“风味”(“flavour”),在列表的法文版本中注明“风味”(“arôme”)。   c)成分表必须显示在烟液直接容器的显示面和任何外包装的显示面上,如果直接容器是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且未包装,则必须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视情况而定)的标签上显示成分列表;如果直接容器的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45cm²,则必须在外包装的显示表面或直接容器上的标签上显示成分表。   d)根据《抽气产品中的尼古丁浓度条例》,抽气产品中的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66mg/mL(即将修订为20mg/mL)。     贮液容器儿童防护要求     a)所有作为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直接容器,以及所有含尼古丁浓度为0.1mg/mL或更高的烟液的其它直接容器,必须满足针对儿童防护容器规定的要求,除非在可合理预见的容器使用期间,不可能接触非气溶胶形式的烟液。   b)儿童防护容器其构造应确保仅通过使用容器未提供的工具操作、刺穿或移除其功能部件和必要部件之一才能打开容器;或满足以下标准之一或至少同等标准的儿童测试协议要求: (i)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AN/CSA Z76.1-16可重新封闭的儿童防护包装; (ii)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 8317:2015儿童防护包装-可重新封闭包装的要求和测试程序; (iii)或美国联邦法规,标题16:商业惯例,第1700.20节“特殊包装的测试程序”。   c)如果某人已将该款所述标准之一的儿童试验方案要求应用于儿童防护容器,则该标准应在该标准的修订版本发布之日前阅读,自修订标准发布之日起180天内,该人员可继续将这些要求应用于儿童防护容器。   d)在正常储存、销售和使用条件下,必须在其内放置的烟液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儿童防护容器的特性,或者在可再填充容器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儿童防护容器的特性。   e)负责人必须使用良好的科学实践进行评估烟液与其儿童防护容器的相容性,以确定该物质的化学或物理性质不会损害或干扰容器的正常功能和物理磨损和应力系数以及打开和关闭容器所需的力,以确定在容器大小和内容物可合理预见的打开和关闭数量下,容器将保持正常功能。   f)负责人必须准备并保存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并且必须在制造或进口儿童防护容器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保存这些文件: (i)对容器的儿童防护特性至关重要的规范,包括容器保持其儿童抗性特征的物理测量; (ii)打开或关闭容器时必须施加的扭矩(如适用); (iii)容器及其封闭系统与待处理烟液的相容性放入其中和证明容器及其封闭系统符合所述标准要求的试验结果。   g)对于需要儿童防护容器的烟液,负责人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向审核员提供其要求的任何文件。     开启/关闭说明     a)符合要求的儿童防护容器的开启和关闭(如适用)说明必须显示在直接容器的封闭系统或直接容器的显示表面上。但是,如果直接容器是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则可在以下部位显示说明: (i) 在装有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包装上,或在插入包装的说明书上;或 (ii) 如果未包装,则在贴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标签上显示。   b)除b(ii)和b(iiii)另有规定外,以下声明必须显示在儿童防护容器的显示面上,“该容器为直接容器,其内容物在容器打开后立即全部使用”的英文版和法文版: (i)除第(iii)款另有规定外,该声明还必须显示在外包装(如有)的显示面上; (ii)如果直接容器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45cm²,则无需在直接容器的显示表面上显示该声明; (iii)如果外包装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45cm²,则必须在直接容器上的标签上显示该声明; (iiii)如果直接容器的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45cm²,且直接容器未包装,则必须在直接容器上的标签上显示该声明。   c)打开和关闭儿童防护容器的说明(如适用)必须使用文字与图表/自我解释的符号其中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说明,如果说明以文字形式列出,则可在儿童防护容器的封闭系统上以一种官方语言显示,并在容器的其他显示面上以另一种官方语言重复。如果在图表或符号中列出了说明,则用于信息的颜色与用于背景的颜色之间的对比度必须至少相当于70%的黑白屏幕。     毒性信息     a)含有浓度为0.1mg/mL或更高尼古丁的烟液直接容器的显示表面上必须显示以下信息:下图所列危险符号的准确复制品(尺寸除外)和毒性警告和急救处理声明(英文版和法文版)。     b)如果直接容器是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且未包装,则信息必须显示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上的标签上(视情况而定)。   c)信息还必须显示在外包装的显示面上(如有),但是,如果在可合理预见的容器使用期间,不可能接触非气溶胶形式的烟液,则不需要该信息。   d)本部分要求的信息必须以两种官方语言展示;在正常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条件下,应清晰易读,并在蒸发物质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清晰易读,或在可再填充的直接容器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清晰易读;在白色背景上以黑色字体显示。   e)如果所需信息以文字形式列出,则文字必须以标准无衬线字体显示,且不压缩、膨胀或装饰;如下图所示,相对于该类型的上部或下部具有较大的x高度;如果是直接容器或外包装,其主展示面大于等于45cm²,最小高度为3mm,最小机身尺寸为8点;对于主展示面面积小于45cm²的直接容器或外包装,其最小高度为2mm,最小主体尺寸为6点。所需信息文本中的每个字符必须具有相同的字体和类型大小。     危险符号的显示     如果是直接容器或外包装,其主展示面的面积大于等于45cm²,则其直径至少与面积等于主显示面板3%的假想圆的直径一样大;对于主显示面板面积小于45cm²的直接容器或外包装,其直径至少为6mm。毒性警告和急救处理声明必须以如下方式显示:“毒药”一词用粗体大写字母书写,该声明位于危险符号旁边或下方。     意向出口加拿大抽气产品之企业,应明确法规SOR/2019-353中对于产品标签及包装方面制定的管控要求,履行产品质量保证及声明义务,才能使产品得以顺利进入加拿大市场。立讯检测有拥有专业电子烟合规服务及产品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通告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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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加拿大颁布了抽气产品标签及包装法规SOR/2019-353,该法规定了抽气产品制造商必须展示抽气产品及其释放物的信息、使用这些产品及其释放物所产生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有关抽气产品及其包装及其信息的显示方式,还规定了制造商在抽气产品及其包装上显示某些非强制性表述方式等。 我们将分两期为您详细解读该法规中的相关要求,本期介绍抽气产品尼古丁警告/声明及信息展示等要求。       产品范围     1.拟在加拿大零售的所有抽气产品及其包装; 2.在加拿大销售点(通常为零售机构)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所有抽气产品及其包装; 3.但不适用于受《食品和药品法》约束的抽气产品。     含尼古丁抽气产品的尼古丁浓度声明     所有含有尼古丁的抽气产品必须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且必须列出抽气物质中以单位为mg/mL表述的尼古丁的浓度: a)对于未包装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其主展示面或标签上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 b)对于已包装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外包装的主展示面上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 c)如果采用多层包装,则也必须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主展示面(视情况而定)和内包装的主展示面部位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 d)对于可再填充抽气产品,则必须在其主展示面上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如果该产品已包装,则尼古丁浓度声明也必须显示在其外包装的主展示面上; e)对于套装中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主展示面(视情况而定)、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内包装的主展示面(视情况而定)或标签上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 f) 对于套装中的可再填充抽气产品,必须在产品主展示面上显示尼古丁浓度声明; g)如果含有尼古丁的抽气产品包装在套装中,则每个抽气产品所需的尼古丁浓度声明必须显示在套装的主展示面上。但是,如果套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抽气产品的尼古丁浓度相同,则适用于这些抽气产品的尼古丁浓度声明仅须在套装的主展示面上显示一次; h)如果抽气产品是预包装产品,在其通用或通用名称或功能方面显示其身份,尼古丁浓度声明必须显示在该名称或功能的正下方。     含尼古丁抽气产品的健康警告     所有含有尼古丁的抽气产品都必须显示加拿大政府在其网站上发布并不时修订的题为《抽气产品健康警告清单》的文件中规定的抽气产品健康警告。如果某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展示了在加拿大政府公布该列表修订版之前的列表中所列的抽气产品健康警告列表中的健康警告,自修订清单公布之日起180天内,该人可继续展示该健康警告。 a)对于未包装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主展示面或标签上显示健康警告; b)对于已包装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外包装的主展示面上显示健康警告,但是,如果外包装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15cm2,则健康警告可能会显示在外包装的其他显示表面或说明书中; c)如果抽气设备或抽气部件采用多层包装:如果内包装主展示面的面积大于等于15cm2,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主展示面上(视情况而定)或内包装的主展示面上显示健康警告;如果内包装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15cm2,在内包装的显示表面上的其他位置或说明书中显示健康警告; d)对于可再填充抽气产品,须在其主展示面上显示健康警告,但是,如果可再填充抽气产品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15cm2,则健康警告可显示在标签上;如果可再填充抽气产品已包装,则健康警告也必须显示在外包装的主展示面上; e)对于套装中的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必须在抽气装置或抽气部件的主展示面(视情况而定)或标签显示健康警告; f)对于套装中的可再填充抽气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主展示面,如果该可再填充抽气产品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15cm2,在产品内包装的主展示面或标签显示健康警告; g)对于套装中的含尼古丁抽气产品,则该抽气产品所需的健康警告必须显示在套装的主展示面上。但是,如果套装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尼古丁抽气产品,则所需的健康警告只需在套装主展示面上显示一次; h)如果制造商设置了健康警告,则制造商必须在健康警告英文版旁边或下方显示短语“health Canada”,并在健康警告法文版旁边或下方显示短语“SantéCanada”。     无尼古丁抽气产品显示不含尼古丁声明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在抽气产品上显示以下表述之一,须仅显示在抽气产品或包含抽气产品的任何包装的显示表面上: a)“无尼古丁”一词的英文版本“Nicotine-free”和“无尼古丁”一词的法文版本“Sans nicotine”; b)“无尼古丁”一词的英文版本“No nicotine”和“无尼古丁”一词的法文版本“Aucune nicotine”; c)“不含尼古丁”一词的英文版本“Does not contain nicotine”和“不含尼古丁”一词的法文版本“Ne contient pas de nicotine”。     信息展示     a) 所需的健康警告和允许的任何表述必须以相同的方式以两种官方语言显示; b) 打开抽气产品或包装的常规方法不得切断、损坏或使允许的任何字母、单词或部分所需信息或表述难以辨认,但泡罩包装的内包装不适用于此条; c)允许的任何必要信息和任何表述必须是不可去除的; d)任何要求的信息必须以标准的无衬线字体(sans-serif type)显示、没有压缩、膨胀或装饰性、白色背景上为黑色字、相对于铅字的上部或下部有较大的x高度和在正常或习惯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条件下,在抽气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清晰易读。字体的高度必须通过测量大写字母或小写字母来确定,大写字母或小写字母具有升序或降序,如“b”或“p”; e)所需信息文本中的每个字符必须具有相同的字体和类型大小; f)任何要求的信息不得被《烟草和抽气产品法》、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或省立法机关法案要求或允许展示的任何其他信息所掩盖或掩盖; g)抽气产品或包装上显示的尼古丁浓度声明:如果主展示面的面积大于等于45cm2,则该铅字的最小高度为3mm,最小主体尺寸为8点;如果主展示面的面积大于等于10cm2但小于45cm2,则该铅字的最小高度为2mm,最小主体尺寸为6点;如果主显示面板的面积小于10cm2,则该铅字的最小高度为1.5mm,最小主体尺寸为4.5点; h)健康警告的第一个单词是大写字母和粗体字;其余文本不是粗体,而是句子大小写字母。     官方语言     a)一种官方语言的健康警告必须立即显示在另一种官方语言的健康警告旁边或下方,且不得将两者合并; b)对于抽气产品或包装,两种官方语言的健康警告必须显示在同一主展示面或显示面上(视情况而定)。     内容完整清晰易读     a)在抽气产品或包装上显示的健康警告:对于圆柱形的抽气产品或包装,不得超出主展示面;对于具有矩形长方体形状的抽气产品或包装,应在主展示面上显示;和对于袋子或任何其他包装,在正常或常规销售或使用抽气产品的条件下,其整体可读,无需进一步操纵袋子或包装; b)如果在抽气产品或包装上显示健康警告,则必须在以下部位显示健康警告:如果主展示面的面积小于45cm2,则该类型的最小高度为2mm,最小主体尺寸为6点;如果主展示面的面积大于等于45cm2,则该铅字的高度和体型使以两种官方语言显示的健康警告占据主展示面的35%以上; c)说明书或标签上显示的任何所需信息必须尽可能靠近说明书或标签表面的上边缘放置,放置方式应确保任何尼古丁浓度声明(如适用)位于健康警告的正上方;和展示方式应确保在正常或常规销售或使用抽气产品的条件下,其整体可读,无需进一步操纵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或标签上显示的任何所需信息必须以最小高度为2mm、最小身体尺寸为6点的铅字显示,必须将显示抽气产品所需健康警告的说明书插入装有抽气产品的包装中; d)标签不得隐藏或掩盖根据《烟草和抽气产品法》、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或省立法机关法案在抽气产品或其包装上显示的任何必要信息;标签不得干扰抽气产品的正常使用或安全操作。   意向出口加拿大抽气产品之企业,应明确法规SOR/2019-353中对于产品标签及包装方面制定的管控要求,履行产品质量保证及声明义务,才能使产品得以顺利进入加拿大市场。立讯检测有拥有专业电子烟合规服务及产品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通告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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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特电子烟产品管控要求之二 电子设备的管控要求--技术法规SASO(03-04-19-172)    2021年,沙特阿拉伯对电子烟管控规范全面实施,该国对电子吸烟系统(包括电子烟)产品的管控,分为电子设备和电子烟液两部分的要求:其中电子设备是由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于2019年11月1日在其政府公报上发布的SASO(03-04-19-172)技术法规(TR)--《用于电子吸烟系统中的电子设备》进行规管;而电子烟液是由沙特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下设的食品部于2020年7月20日经11/7-18-1440号决议通过的技术法规(TR)--《用于电子吸烟系统中的电子烟液和加热烟草》进行管理。 本期为您解读技术法规SASO(03-04-19-172)中对电子设备的管控要求。    电子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如果产品满足下表中某些标准的产品范围,则应满足该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下表中提及的标准清单应视为经过审查,供应商应负责确保使用其现行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ISO 20768 蒸汽产品 -常规分析蒸汽机 -定义和标准条件 2 ISO 3308 常规分析香烟抽吸机 -定义和标准条件 3 IEC 60335-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安全性 -第1部分:基本要求 4 IEC 60950-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性-第1部分:基本要求 5 IEC 60529 外壳提供的防护等级(IP代码) 6 IEC 61558-1 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性 -第1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 7 IEC 62133-1 IEC 62133-2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二次电池和电池组.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和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组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镍系统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二次电池和蓄电池.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和由其制成的便携式电池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锂系统 8 IEC 62321-1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1部分:介绍与概述 9 IEC 62368-1 音频/视频、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10 IEC 63000 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评估技术文件 11 CISPR 14-2 电磁兼容性 -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设备的要求 - 第2部分:抗扰度 - 产品系列标准 12 CISPR 14-1 电磁兼容性 -家用器具、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 -第1部分:放射 - 产品系列标准 13 GSOIEC 60086-4 原电池 - 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性   电子设备的标签要求 a)电子吸烟设备的标签应包括以下数据: -工厂商标和原产国; -电子吸烟设备的组成部分及其数量; -根据SFDA的要求,含有电子烟液的设备应具有与儿童安全、潜在风险相关的警告,确保儿童安全及避免尼古丁液体泄漏; -电子吸烟设备(抽吸设备)的技术特性。 b)根据SFDA要求,如果设备中包含电子烟液或加热烟草,应添加强制性标签数据,包括电子烟液或加热烟草产品的警告标志; c)技术标签中使用的所有信息应正确,并经过科学证明; d)数据/标签应易于理解,并用阿拉伯语和/或英语书写; e)数据/标签中不得包含与沙特和/或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相矛盾的任何广告或宣传; f)应遵守与电子吸烟设备的监管和交易相关的主管当局和法律的要求; g)应放置足够的标记以确保可追溯性(QR码)。   电子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                                                                                                    负责在沙特市场展示和/或投放电子吸烟设备的供应商,应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颁发相应国家合格证书的规定,获得相应沙特国家认证证书。为确保满足本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通告主体应按照规定的模式实施审查程序,应随附电子吸烟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抽烟设备的合法许可证。 b)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提供符合本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 c)风险评估文件。 d)供应商应与监管机构合作,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文件和合格证书,以及证明电子抽烟设备符合本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带有沙特质量标志或同等标志的产品视为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 如设备中含有电子烟液,其包装应符合SFDA关于相关成分和解释性数据/标签的要求和条件。    与另一个阿拉伯国家阿联酋类似,沙特对电子吸烟系统的管控要求也日趋规范,有意出口沙特电子烟生产型企业应关注SFDA.FD 5005:2020及SASO(03-04-19-172)管控要求,对产品进行有害物质及安规检测与认证,确保电子烟产品满足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使产品得以顺利进入沙特市场。立讯检测有拥有专业的电子烟检测实验室及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   立讯服务: 电子烟成品及配件CB测试服务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电子烟液、电子烟气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特定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丙二醇、丙三醇、醛酮类、亚硝胺、痕量金属、VOC等; 特定法规要求如:欧盟TPD、电池指令、RoHS、REACH、FCM食品接触材料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测试要求。   电子烟出口通告及认证服务 欧盟TPD通告、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韩国KC认证、日本PSE认证等。   电子烟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美国PMTA、阿联酋ECAS等电子烟法规及管控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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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实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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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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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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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