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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65法案,全称为《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法案》,旨在减少消费品中的致癌和生殖毒性物质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环境安全。   2021年12月17日,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将四氢呋喃、2-丙烯酸-2-乙基己基酯、2-丙烯酸甲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工业级)添加到加州65的有害物质清单中,加入原因是致癌性。物质被列入清单后,根据法案要求需提供警告的,须在一年内完成警告。 现加州65有害物质清单中已有近千种物质,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2021年至今已更新两次,共包括6种物质,此次更新的4种物质信息如下:     物质 CAS 号 主要用途 Tetrahydrofuran 四氢呋喃 109-99-9 氨纶合成反应的原料,用作溶剂、制药、有机合成的原材料等。 2-ethylhexyl acrylate 2-丙烯酸-2-乙基己基酯 103-11-7 用于聚合物单体,用作增塑剂,用于合成纤维织物加工、粘合剂、涂料、塑料改性等。 Methyl acrylate 2-丙烯酸甲酯 96-33-3 用作聚合物单体,用于加工涂料、纺织品、纸张、胶粘剂等。 Trimethylolpropane triacrylate(technical grade) 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工业级)   —— 用于涂料、油墨、调色剂、胶粘剂、热塑性塑料制造、橡胶、皮革、纺织品、纸张等制品。   美国加州环境卫生风险评估办公室 (OEHHA) 于2016年8月通过包含短格式警告标签 (Short-form Warnings) 的消费品警告标识要求。如果产品含有加州65法案物质清单中的有害物质,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在产品上张贴清晰且合理的警告标签,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高额赔偿等风险。   为了规范短格式警告标签的使用,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具体的信息,OEHHA曾在2021年1月8日提议修订短格式警告标签的相关内容。2021年12月13日,OEHHA发布通告,拟再次对短格式警告标签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众评议期从2021年12月17日开始,将于2022年1月14日结束。   内容 2021年1月8日 第一次提案 2021年12月13日 第二次提案 适用条件 最大标签尺寸总表面积≤5平方英寸 最大标签尺寸总表面积≤12平方英寸 警示词 “WARNING” 所有字母大写加粗 提供额外的警示词选项“CA WARNING” 或“CALIFORNIA WARNING” 字体要求 警告标签需被印刷,不得小于其他消费信息的最大字号,且不小于6号字 保留相关要求 使用场景 禁止在网络销售和目录销售中使用短格式警告标签 允许在网络销售和目录销售中使用短格式警告标签 警告语言 增加物质信息,且内容有所变化 提供额外的警告语言选项,且内容略作调整,可参考下文示例 新增针对食品产品使用短格式警告标签   针对普通消费品,修订后的短格式警告标签内容示例如下:     LCS建议 加州65法案管控清单本身并未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设定管控限值,所以只能参考已有的针对此类产品的诉讼案或协议。企业需要关注这些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情况,尤其需关注加州65以往的诉讼案例以及法规新增加的化学物质,针对这些高风险的化学物质展开供应链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测,以降低产品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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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9.1-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002-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两项插头插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旧标准,新标准有如下更新需要企业重视。   插头   1、 增加了插头的带电插销可带有绝缘护套的要求,如下图:     相关尺寸要求:对单相两极插头,其绝缘护套的高度为(7±0.5)mm;对单相两极带接地插头,其绝缘护套的高度为(9±0.5)mm,参考如下图示意S,插头绝缘护套的外形尺寸不能超过对应插座插孔的最小尺寸,插头能顺利插入插座。     2、 新版标准对插头的尺寸进行了修订,特别是插销厚度的调整: a. 取消6A尺寸要求; b. 10A插头规定的插销厚度由(1.40-1.50)mm调整为(1.45-1.65)mm; c. 16A插头规定的插销厚度由(1.70-1.80)mm调整为(1.75-1.95)mm;       插座   1、 删除了单项两极双用插座:   2、 插座插孔尺寸公差的变化: 插孔长度(B)和宽度(T)尺寸公差尺寸由(0/+0.14)mm调整为(0/+0.3)mm     3、 增加了插座的带电插套离插合面的距离应不小于如下规定值的要求: a. 单项两极插座K值不小于8.0mm; b. 单项两极带接地插座K值不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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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插头,插座,mm,尺寸,要求,护套,调整,绝缘,插销

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发布了照明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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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新西兰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1/204《2021年无烟环境及受管制产品法规》,取代《2017年无烟环境法规》并于发布次日生效,新西兰卫生部负责该法规的监管和实施。该法规中新增的第5、6部分及附表5中规定了电子烟产品包装、禁止特征、信息展示、通告及产品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我们将分两期为您详细解读该法规中的电子烟相关要求,本期为大家介绍法规中电子烟通告的主要内容。   产品范围   a.抽吸设备; b.抽吸设备部件; c.电子烟液; d.含有大于等于2种a、b或c的组合的套装; e.无烟烟草制品。   时间节点   a.自2021年8月11日起,位于新西兰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可通过新西兰卫生部的健康咨询和监管平台(HARP)对其计划或已进入新西兰市场的电子烟及无烟烟草产品进行通告; b.已进入新西兰市场的产品,须于2022年2月11日前完成通告。   产品要求   产品通过通告的前提是其必须符合法规中相关安全性要求(本部分内容在将下期着重介绍)。   通告内容   A.抽吸设备&部件: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部件(如烟弹及雾化芯)及数量。   B.套装: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部件(如抽吸设备、备用雾化芯及烟液补充装)及数量; 注:套装中所有的部件均需单独通告,套装本身无需缴通告费。   C.电子烟液: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丙二醇/丙三醇(PG/VG)比; e.尼古丁强度; f.容器容量; g.成分信息(CAS号、成分名称及含量)。   通告规则   a.抽吸设备与其备件可以体现在同一个通告中; b.不同容器尺寸或不同尼古丁浓度的同一品牌或系列产品可以体现在同一个通告中; c.产品的制造商及其每个进口商都必须以自己的身份为该产品提交通告; e.通告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须重新提交通告。在通告有效期内,产品如发生重大改变,也须重新提交通告。   年度报告及通告费   a.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电子烟专卖零售商)必须保存销售记录,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抽吸设备监管机构提交上一个日历年的年度报告和报表; b.50新西兰元(NZD)/通告/年,不含增值税。   补充说明   a.本文中提及的“抽吸设备”也指“电子烟设备”,与欧盟TPD中 “e-cigarette” 的英文表述方式不同,新西兰法规中使用英文“Vaping Product”-“抽吸产品”指代“电子烟产品”; b.HARP: Health Advisory and Regulatory Platform 健康咨询和监管平台; c.文中提及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均指新西兰境内的法人实体,境外制造商无权做通告,可提交通告材料给进口商或指定新西兰境内法定代表进行通告。     随着新西兰电子烟管控法规条款的逐步实施,有意新西兰市场的电子烟制造商应切实履行电子烟产品通告义务,及早了解该国管控要求并及时准备通告需要的文件材料供供应链中相关方使用。   立讯检测拥有专业电子烟合规服务及产品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通告一站式服务。     立讯服务     电子烟成品及配件CB测试服务: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电子烟液、电子烟气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特定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丙二醇、丙三醇、醛酮类、亚硝胺、痕量金属、VOC等; 特定法规要求如:欧盟TPD、电池指令、RoHS、REACH、FCM食品接触材料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测试要求。   电子烟出口通告及认证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通告、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韩国KC认证、日本PSE认证等。   电子烟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美国PMTA、阿联酋ECAS、沙特SASO等电子烟法规及管控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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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HRA)在其政府官网上更新了其早前发布的《电子烟和其他吸入式含尼古丁产品(NCP)作为药品的许可指南》,这意味着英国可能率先成为全球第一个对医用电子烟实施医疗产品许可的国家。   该文件中指出,意图制造医用电子烟的厂商可联系MHRA提交医用电子烟产品许可申请,以通过与其他药品相同的监管批准程序。   我们将分三期为您详细解读该指南中的相关要求,本期介绍医疗器械法规影响、特殊产品、销售管控、产品标签、包装及广告的要求等内容。   01 医疗器械法规的影响   自2021年1月1日起,医疗器械在英国市场的销售方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包括针对UKCA标志的新合格评定路线。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英国市场仍接受CE标志的医疗器械,而北爱尔兰市场将无限期接受CE标志的医疗器械。在英国市场销售的任何医疗器械都需要向MHRA注册,非英国制造商需要任命一名英国负责人。   a)医疗器械和药品共同包装或单独提供   如果电子烟具和含有尼古丁的药品是分别独立的产品,并且该烟具可能被重复使用或重新填充,则该烟具应被标记CE/UKCA为医疗器械。由于电子烟包含电池和加热元件等部件,因此与电气部件相关的标准也具有相关性。   b)两三支电子烟或可再充装的一支电子烟   MHRA认为,含有电池和任何相关充电附件的电子烟部分应为IIa级主动治疗医疗器械,除非管理方式存在潜在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为IIb级。这意味着需要向正式指定的通知机构/英国批准机构提交单独的申请,以评估电子烟的设备元件,然后标记CE/UKCA (如适用)。虽然通常含有加热元件,但含有尼古丁溶液的药筒被认为是药品的一部分。   加热元件部分仍需符合适用于英国的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件1中的相关基本要求,或自2021年5月26日起适用于北爱尔兰或全英国的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附件1中的相关基本要求,并且需要证据证明这一点。假设在检查电池的同时,还将由通知机构/英国批准机构检查电池盒的安全性和性能,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该公司需要考虑“设备”和烟弹内加热元件的相互作用。   c)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的整体组合-一次性电子烟   如果设备和药品构成一个单独的集成产品,专门设计用于给定组合,且不可重复填充,则整个产品将作为药品进行监管,并需要获得营销授权。但“设备”要素应满足通过2002年《英国医疗设备条例》转换的医疗设备指令93/42/EEC附录I的相关基本要求 (SI 2002第618号)经修订(以2021年1月1日存在的形式)。   自2021年5月26日起,《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完全适用于北爱尔兰和欧盟。“设备”元件必须满足本法规附件I中规定的北爱尔兰市场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并适用于英国范围内的营销授权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单独遵守医疗器械指令的基本要求。这些法规还要求设备组件经过欧盟通知机构的评估,以证明符合法规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并且欧盟指定通知机构的评估需要与MAA一起提交。实际上,通知机构/批准机构将评估设备组件,正如它也需要CE标志/CE UK(NI)标志。   02 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   如果电子烟不含尼古丁或任何其他活性物质,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人类药物条例》的定义,电子烟不被视为医药产品,不需要营销授权。如果可以提供数据证明不含尼古丁的产品可用于治疗特定的尼古丁成瘾,则根据《医疗器械条例》,该产品可被视为医疗器械,因此必须被授权为医疗器械。医药声明只限于治疗尼古丁成瘾。   03 仅电子烟液或尼古丁液体   a)如果提出医药声明,则可以仅申请尼古丁液体的销售许可。但是,有必要证明该液体在指定的电子烟或其他蒸发装置中是安全有效的。此外,此类电子烟或蒸发设备需要注册为医疗设备,并带有CE/UKCA标志(如适用)。   b)由于雾化器制造商可能会随时改变其产品,因此需要达成协议,将其电子烟或雾化器的所有相关变更通知尼古丁液体制造商/供应商以及通知机构/英国批准机构。对尼古丁液体MAA的申请人需要考虑液体滥用(过量)的可能性。   04 制造、进口、出口和批发   MHRA为制造和批发提供指导。根据执行不同功能的位置,要求会有所不同。   a)如果位于英国或其领土内的国家药品主管当局,则涉及药品生产的场所需要获得MHRA的批准。涉及医疗器械组件制造的场所将获得英国或欧盟/欧洲经济区通知机构的批准。各方之间的良好联络至关重要。同样,需要明确不同站点执行的不同操作。   b)如果医疗产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涉及同一场所,则应确保符合欧盟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医疗器械指令(质量体系ISO 13485)的要求。公司应进行差距分析以考虑GMP未覆盖的区域,但这与设备的质量体系有关。仅涉及医疗器械制造的场所需要由欧盟通知机构或英国批准机构进行检查。   05 在英国、欧盟/欧洲经济区或第三国制造,在英国销售   a)如果产品在英国制造,制造商将要求获得制造商许可证,以授权此类产品的制造/组装、质量控制测试和批量放行。制造商需要一名生产经理、质量控制经理和合格人员,制造商必须遵守GMP。   b)英国市场上的所有设备都需要在MHRA注册,非英国制造商需要指定一名英国负责人。对于北爱尔兰市场,某些设备需要向MHRA注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英国负责人。如果制造商位于北爱尔兰或欧盟以外,如果制造商希望在北爱尔兰市场上销售设备,则必须指定北爱尔兰或欧盟授权代表。   c)如果该产品是在第三国生产的,而该第三国不是批准进口的国家,并且进口到英国供英国使用,则进口商将需要获得授权进口此类产品的制造商许可证。进口商需要一名质量授权人员(在批量放行前对产品进行认证),并且必须遵守GMP,其中包括在英国或批准的国家进行批量测试的产品质量控制测试。第三国的生产现场也需要进行检查(由英国检查局检查,除非已由国际合作伙伴根据相互承认协议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GMP。   d)如果产品在批准进口的国家(最初为欧盟/欧洲经济区)生产,则需要(由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检查生产现场,以确保符合GMP。如果该场所仅用于含尼古丁的产品,则可能是有关国家不认为该产品是医药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申请人与MHRA协商。   e)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接受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质量授权人(QP)认证产品,如果由英国的批发经销商进口和检查,则无需英国质量授权人(QP)重新测试或认证。进口负责人需要进行某些检查。如果该产品随后在英国以批发交易的方式分销,或从欧盟/欧洲经济区直接供应至北爱尔兰,则经销商将需要授权该产品批发分销的批发经销商许可证。   f)批发商执照的持有人需要一名负责人,并且必须遵守良好分销惯例(GDP)。只有在英国检查局进行了令人满意的检查后,才能获得许可证。应根据当前GMP/GDP实践对其进行一致审查,并将重新检查,以确保定期持续合规。   06 标签和包装要求   经修订的《2012年人类药品条例》包括必须包含在药品标签上的信息的详细信息,以及需要包含在包装中的患者信息传单中所需的信息(除非所有必要信息都在外包装上)。   《药品标签和包装最佳实践指南》详细说明了标签要求在实践中的应用。预计拟定药品和公司任何消费品的产品包装(包括产品名称和外观)会有明显差异。患者信息必须经过目标患者群体的用户测试,以确保其清晰易用。除了必须出现在标签和患者信息传单上的法定信息外,还可以包括其他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与营销授权一致,被认为对患者/消费者有用,并且重要的是不是促销信息。   MHRA向申请人提供科学建议会议,与申请人讨论如何最好地在包装和患者信息传单中显示信息,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07 广告要求   a)所有药品的推广必须符合经修订的《2012年人类药品条例》第14部分。   b)药品广告必须符合产品特性总结(SmPC)中列出的细节;通过客观地展示产品而不夸大其质量,鼓励合理使用产品;不误导。   c)针对公众的广告应清楚地表明信息或材料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是药品。   d)广告必须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产品仅含有一种活性成分的通用名称,还必须包括一个或多个产品使用说明以及阅读标签的提示。   e)禁止向16岁以下儿童做广告、提供免费样品以及请名人或医疗专业人士代言。   f)特别要求适用于向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药品供应商发布的广告。   g)不得对未经许可的药品提出医药声明,禁止推广正在接受评估但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物。   h)北爱尔兰从2021年5月26日起,必须满足《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第7条关于器械声明的要求。     英国作为电子烟畅销市场之一,得到了很多相关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关注,建议该类型企业明确消费型电子烟和医用电子烟产品的管控规则的区别,以便满足不同类型产品的合规要求,顺利出口。   立讯检测拥有专业电子烟合规服务及产品检测能力,为您提供电子烟检测认证通告一站式服务。   立讯服务:   电子烟成品及配件CB测试服务: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电子烟液、电子烟气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特定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丙二醇、丙三醇、醛酮类、亚硝胺、痕量金属、VOC等; 特定法规要求如:欧盟TPD、电池指令、RoHS、REACH、FCM食品接触材料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测试要求。   电子烟出口通告及认证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通告、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韩国KC认证、日本PSE认证等。   电子烟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美国PMTA、阿联酋ECAS、沙特SASO等电子烟法规及管控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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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澳洲标准已更新且在未来6个月内将实施。涉及:剃须刀、理发剪;液体加热器具;干衣机和毛巾架等家电;电子开关;灯具;IT/AV等产品。   新标要求如下: ↓↓↓   AS/NZS 60335.2.8:2013 修正案 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8 部分:剃须刀、理发剪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修正案 2:发布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 完全 采用 IEC 60335-2-8 Ed 6 Amendment 2   · 放宽可能会短时间接触头发或皮肤的理发剪或修剪器部件的温度限制(在正常使用中短时间握住手柄)。 · 放松稳定性并增加 SELV 结构的替代测试(Cl 20.1)。 · 增加了手持部件的跌落测试要求(cl 21.101)。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06日     AS/NZS 60335.2.15:2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15 部分:加热液体器具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9 年 12 月 5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15:2013 修改后采用 IEC 60335-2-15 Ed.6.2   · 奶瓶加热器的附加警告声明。 · 修改 cl 19.101 水壶异常测试,增加电气强度评估。 · 修改 cl 22.110 以包括带有控制装置的奶瓶加热器,以设置预定的温度或时间。 · 澄清在第 19.4 条评估期间,器具中的所有自复位热断路器都被绕过(除非它们是水壶或固定式开水器)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06日     AS/NZS 60335.2.43: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43 部分:干衣机和毛巾架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43:2005 完全 采用 IEC 60335-2-43 Ed 4.0   · 用于干燥鞋类或手套的干衣机的附加要求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58: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58 部分:商用电动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58:2015 完全 采用 IEC 60335-2-58 Ed 4.0   · 澄清垂直升降门且没有平衡系统(cl 20.103 和 20.104)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60: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60 部分:漩涡浴缸和漩涡水疗中心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60:2006 修改采用 IEC 60335-2-60 Ed 4.0   · 可移动漩涡水疗浴缸的附加要求(所有与水接触的金属应耐腐蚀并连接到保护地,与水接触的加热元件应为双重绝缘,必须配备电源插头和电源线。电源线应至少为5 m 长且不轻于橡胶护套软线。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71: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71 部分:饲养和饲养动物的电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71:2002 同样采用 IEC 60335-2-71 Ed 3.0   · 添加了符号的颜色要求。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78:2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78 部分:户外烧烤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9 年 12 月 5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78:2005 修改后采用 IEC 60335-2-78 Ed.2.2   · 外部可触及表面温度的附加要求(cl 7, 11)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06日     AS/NZS 60335.2.82: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82 部分:游乐机和个人服务机的特殊要求   新版本: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82:2015 完全 采用 IEC 60335-2-82 Ed.3   · 说明游乐机可以像玩具一样造型或装饰(以前仅限于“儿童游乐设施”——第 22.44 条)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102: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102 部分:具有电气连接的燃气、燃油和固体燃料燃烧器具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102:2013 修改采用 IEC 60335-2-102 Ed.2.0   · 为具有可放置杯子的平坦表面的器具引入了溢出测试 (15.101)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335.2.114: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安全 - 第 2.114 部分:与含有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电池一起使用的自平衡个人运输设备的特殊要求   新版: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335.2.201:2016 IEC 60335-2-114 Ed.1.0 的相同采用 该标准源自澳大利亚,作为 AS/NZS 60335.2.201,在 IEC 采用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更改,包括:电池、充电电路的附加要求、户外使用的 IP5X 要求以及依赖软件确保安全的增强软件评估。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30日     AS/NZS 60598.1:2017 修正案 2   灯具 – 一般要求和测试 (IEC 60598-1, Ed. 8.0 (2014) 修正案 1:2020 年 11 月 26 日发布 仅 AS/NZS 变体   · 拟固定在墙上并随附插头和电线的灯具的附加电线标签警告要求 · 允许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动作来打开隔间以取出电池。(cl 4.101) · 修改对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的引用。(Cl 4.32) · 增加了符合IEC 61347的过电压保护装置和控制装置,可在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中断开。(Cl 10.2) · 修正针焰试验要求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27日     AS 60669.2.1:2020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装置的开关——特殊要求——电子开关   新版:2020 年 3 月 27 日发布 取代 AS/NZS 60669.2.1:2013   · 将标准参考从 IEC 替换为 AS/NZS · 为电机额定值标记提供说明(cl 8.1) · 对带电部件的评估访问提供了澄清(cl 10.101) · 为正常运行期间安装时可能与电缆绝缘层接触的非金属部件增加了新的温度限制(表 102) · 增加了压敏电阻的新要求   实施日期:2022年3月27日     AS/NZS 62368.1:2018   音频/视频、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安全要求   新版:2018 年 2 月 14 日发布 修改采用 IEC 62368-1:2014 第 2 版 取代 AS/NZS 60065:2018 和 AS/NZS 60950.1:2015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4日     AS/NZS 3199:2020   批准和测试规范 – 线延长套件 新版:2020 年 1 月 24 日发布 取代 AS/NZS 3199:2007   · 添加了软线的附加标准(AS/NZS 60227.5 和 AS/NZS 60245.4)(除了 AS/NZS 3191) · 取消了对大篷车入口的警告要求(在第 6.3 (b) 条中) · 弯曲试验、护套连接、绝缘线芯连接和导体连接现在参考 AS/NZS 3112 的测试方法(以前包含在 AS/NZS 3199 中)。 · 过温保护(异常操作)现在参考 AS/NZS 3105 的测试方法(以前包含在 AS/NZS 3199 中)。   实施日期:2022年1月24日     AS/NZS 4417.2:2020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合规标志 – 特定监管应用的具体要求 新版:2020 年 12 月 18 日发布   · B.2.12 便携式控制或调节装置的明确定义现在包括永久性安装的设备,但明显带有电源线和插头(即,将设备固定在墙壁或桌子上并不排除它的范围)。 · 修正将彩灯作为 B.2.17 装饰照明装备中的“照明链”。 · B.2.23 风机的法规定义现在包括管道风机。 · 为“带电源软线的插座”(B.2.61)和“潜水泵”(B.2.63)增加了 2 个新的法规定义和设备分类。这两个新的分类将列为风险分类的第 3 级。后续监管类别的编号更改。 · 新西兰的定义被删除,现在直接引用新西兰的监管通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8日     如果您有澳洲产品认证准入需求或技术咨询,请赶快电话我们吧!   更多详情,可联系LCS专员:   电话:400-116-2629  &  +(86) 0755-8259 1330   邮箱:webmaster@lcs-cert.com    网址:www.lcs-ce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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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

大型实验基地

150 个

专业实验室

30 万种

分析方法

8 万次

检测/年